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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执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杜鹃、周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鹃,周锋,朱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执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鹃,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周锋,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朱建国,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杜鹃与被执行人周锋、朱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据济宁仲裁委员会济仲裁字(2015)第586号裁决书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杜鹃与被执行人周锋、朱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金乡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国审判员  石 英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雪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