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倪文军、张主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文军,张主春,李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倪文军,男,1979年3月3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张主春,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李蔡林,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倪文军与被执行人张主春、李蔡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10民终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主春、李蔡林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65357元(含本金247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9603元、案件受理费5005元、案件执行费3749元);或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相同金额的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抵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