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与田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田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706民初921号 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5649552409。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绪贵,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灿,女,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立案。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非凡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梁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