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唐庆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庆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53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庆海,男,苗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2011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8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庆海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庆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唐庆海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公交车站台,趁被害人代某准备上公交车不备之际,用雨伞作遮挡,拉开被害人的挂包拉链,将一部价值人民币1041元的金色华为牌G9型手机偷走。得手后,被告人唐庆海乘坐117路公交车逃离现场,在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公交车站下车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唐庆海处缴获挎包一个、作案时使用的雨伞一把和被盗的手机。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赃物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庆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的被害人代某的陈述,证人何某的证言,扣押、发还清单,扣押笔录,抓获经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唐庆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庆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唐庆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庆海曾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庆海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庆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泽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