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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明辉锻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兆唐有色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明辉锻造有限公司,南京兆唐有色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694号申请人南京明辉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天生桥村彭村鬼柿山。法定代表人曹春兰,南京明辉锻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峰,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磊,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兆唐有色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85427-6,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湖熟社区民族产业发展基地。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总经理。南京明辉锻造有限公司诉南京兆唐有色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4757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该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国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巧美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朱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