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翠、许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许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10号申请执行人:张翠,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许哲,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张翠与许哲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哲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许哲位于高唐县大顺花园小区的1号楼2单元401室房产(包括储藏间),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