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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赤峰巨达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巨达物资有限公司,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1602号原告:赤峰巨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同兴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某,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内蒙古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巨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巨达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巨达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巨达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81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65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巨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俊竹人民陪审员  王凤莲人民陪审员  李艳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