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8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任泽席位与四川川新工程有限公司、曲斯基、河北九华勘察测绘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泽席位,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斯基,河北九华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8民初28号原告:任泽席位,男,羌族,1991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茂县。被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号1栋1-2-5-1号。法定代表人:王正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成勇,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斯基,男,藏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黑水县。委托代理人:戴维龙,四川信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金瑞,四川信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九华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鹅中路999号。法定代表人:王秋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任泽席位与被告四川川新工程有限公司、曲斯基、河北九华勘察测绘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任泽席位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泽席位因与被告曲斯基结清运输费而提出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泽席位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取为62.00元,由原告任泽席位负担。审 判 长 王佑成审 判 员 宋晓英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