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6刑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某一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刑终49号原公诉机关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一,女,汉族,朔州市人,住朔州市。2015年11月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朔州市公安局平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审理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一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晋0603刑初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1年10月29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某一伙同朱耀忠(已判决)、薛平(已判决)、朱耀伟(已判决)、武占帅(已判决)、张某(作案时未满14周岁)及两名外地人(情况不详,现在××区神头电厂送出500KV线路工程一标段工地,手持木棒、铁棍将工地两名下夜人汪某、许某用电线捆绑后进行殴打恐吓,后抢走7米长25mm型螺纹钢60根(经平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6058元)。2、2012年8月19日中午,朱耀忠(已判决)、程立山(已判决)窜至××区,在被害人相某小卖部吃饭喝酒时,得知相某下午要外出放羊,二人准备在相某放羊时抢羊。朱耀忠联系被告人李某一让其帮忙租一辆农用车到××区芦家窑附近等着准备装抢来的羊。同日17时左右,相某放羊行至××区交界处时,朱耀忠、程立山将相某的手脚用事先准备好的鞋带捆绑住,程立山怕相某喊叫用自己的袜子和鞋垫将相某的嘴塞住。后二人将相某的31只羊(经平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25553元)抢走,并用李某一租用的蓝色奥风牌四轮农用车将羊拉至××区以16900元卖给李某一的外甥女赵红和赵红的姑父袁某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张中华、相某的报案情况。2、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福善庄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李某一的情况。3、提取笔录证实,在下面高乡小岭村和范庄村的交界处提取两只黑色袜子和一只鞋垫。在赵红家里提取赵红于2012年8月20日购买的13只羊。在袁某后的家里提取7只羊及9000元现金。4、交、领条证实相某被盗的羊被追回20只和领取9000元补偿款的情况。5、证人张中华证实,2011年10月29日晚上,位于下面高乡红崖村的神头电厂项目部工地上约60根钢筋被人抢走了。6、证人汪某证实,2011年10月29日晚上11点多,他和许某在红崖村建筑工地睡觉,刚睡着就被七八个人给弄醒了,并把他们两人用电线捆住。其中一个50多岁的男人打电话叫来了一辆车,留下三四个人看守他们,其余人去工地上将钢筋拉走了。他们拉钢筋的时候听到有个女人说话的声音。7、证人许某证实,2011年10月29日23时许,他和汪某正睡觉,有七个男子来到工地将他们两人叫醒,用电线将他们两人捆绑在一起,还进行了搜身。其中一个男人打电话叫来一辆车。四个人留下来看押他们,其余人在外面装钢筋,将工地上的钢筋全拉完了。8、受害人相某证实,2012年8月19日13时许,有两个男子到其小卖部买了两袋方便面吃,每人喝了一瓶半斤大的白酒,还和其闲谈了一会就走了。16点左右其出去放羊时见这两人在小岭村村口坐着。这两人说他们丢了骡子,到这边找,并说如果看见告诉他们一声。在谈话过程中这两人接了好几个电话,都是问路的,这两人告诉的是来小岭村的路。这时突然其中一个男的从其身后用胳膊抱住其脖子,另一个人上来拧住其胳膊,用事先准备好的鞋带及拆开的鞭子把其手、脚捆住并按倒在地,其中一个人脱下袜子和鞋垫塞住其嘴,将31只羊赶走了。后其弄开绳子跑回村里报案了。9、证人赵某强、马礼证实,2012年8月19日13时左右看见有两个人在相某小卖部。10、证人袁某后证实,2012年8月份的一天,他和大红两人在李大女家向两个卖羊的买了一些羊,他买了14只,大红买了13只。11、同案犯朱耀忠证实,2011年10月29日晚上武占帅给其打电话说,白天在地里种杏核时看见铁塔工地拉来一车钢筋,让黑夜去拉。等到晚上10点多的时候,其和朱三、薛平、武帅、张某相跟上去了那个工地,到工地的时候遇见两个外地人也在那里偷钢筋,每人拿着一根锹柄。遇见他们两人后,其中一人问,你们来干啥。张某说,这里有些钢筋看能不能闹上。那个人说,那头土坑内有两个下夜的。他们相跟上边说边往过走。到了那个土坑内,两个外地人说,别动,动就打你,说着举起了锹柄。下夜的两个老头说,你们别打我们,想拿啥就拿啥哇。武帅说看这两个下夜的有手机没有,朱三搜过之后说没有。然后那两个东北人拿出黑色外皮铝线捆住两个下夜人的手。其和武帅上去帮忙把下夜人的脚用铝线给捆住了。后武帅叫的收废铁人正好开车过来了,他们都从土坑出来开始往车上装钢筋。装好走的时候,从皮卡车上溜下来10来根钢筋,因为拉不了也没捡。然后众人推上车又走了二三百米,车还是走不了。收废铁那人说不要了,众人又把钢筋从车上全卸到了野地里,之后收废铁的人开空车离开了。其和朱三、薛平、武帅、张某相跟上回村了。2012年8月19日下午3时左右抢了28只羊,他们在李某二姐姐家吃了一只羊,剩下27只羊,每只按700元卖的,共卖了16900元钱。其和程立山每人分了7500元,李某二分了1900元钱,其中付了出租车司机650元。抢羊前六七天吃饭时其和程立山商量准备弄几个钱花。2012年8月19日上午10时从大寺庙的旅店相跟坐客车到了下面高乡小岭村,进了老汉的小卖部后每人要了半斤白酒,一人一瓶啤酒,程立山吃的方便面,期间看见老汉有羊,两个人就商量抢吧,吃完饭后他俩在小岭村路口荫凉处坐的。一直等到下午三时左右老汉赶着羊准备出地。他俩就跟上到了小岭村南面地里后,程立山从后将老汉按倒,然后他解下鞋带将老汉的两手从后捆住,其赶上羊走到芦家窑后等程立山,大约过了半个小时程立山过来说老汉的嘴用袜子也堵上了。其让情人李某二雇的车也到了芦家窑村了,然后他们三人就把羊都装在车上,将羊拉到××区准备卖。和大红谈好价钱后,将羊卸在大红家里,大红给钱后,给了出租车钱650元,剩下的钱三人分了。李某二知道羊是哪来的,分钱时我告诉她了。12、同案犯朱耀伟证实,2011年10月29日晚上21时左右朱耀忠打电话说,有点钢筋晚上去拉吧,其就答应了。然后就去朱耀忠家了。一会儿薛平、张某、武二也来了,开始商量怎么弄工地的钢筋。当时朱耀忠说,到时候你们只管往走拿钢筋就行了。在晚上22时左右相跟上去了那个工地,到了工地后看到两个外地人在工地偷钢筋。那两个外地人说那边土坑有两个下夜的。然后和那两个外地人就相跟上往土坑那边走。到了土坑后众人全跳下去和那两个下夜的说拿点东西行不行。那两个下夜的说不行。然后那两个外地人拿出黑色电线把那两下夜的捆住。朱耀忠说搜一下下夜的身上有没有手机,接着其和朱耀忠分别搜了两个下夜的身上,没有发现手机。然后开始拿钢筋,拿了大约二十三、四根,把钢筋拿到黄尖坡地时,朱耀忠给联系了一个收废品的老板。等了大约半个小时左右,那个收废品的老板开着银灰色的皮卡车过来了。那个老板看了后说没法拉就走了,他也没法往走拿,就把钢筋全扔在坡下走了。当时去工地的六个人中有朱耀忠的情人(二女)。13、同案犯武占帅供述,2011年10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想不起来了,事发当天晚上8点多钟,二占才(朱耀忠)来到其家中说,咱们弄点钢筋哇,卖了给你买两箱方便面。后和二占才步行走到红崖村的一个岔路口时,和朱三、薛平相跟在了一起。二占才说那边工地有好东西了。然后就一起往红崖村神头电厂建铁塔的工地走。到了工地后,见两个外地人也在工地上。工地上两个下夜的人在工棚里坐着。二占才和他的情人先跳下土坑,其他人也跟着跳下土坑。二占才和他的情人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将那两个下夜工人手和脚捆住了。快10点的时候,二占才打了一个电话说”有三四吨铁,你们过来拉哇”。过了半个小时,一辆皮卡车来到工地,从车上下来两个人。二占才对那两个收铁的人说”钢筋就在那边,你们过去装好以后赶紧走,我把下夜的人给捆住了。”那两个收铁人就往车上搬钢筋。装满后,皮卡车走了一段路,因为钢筋太长,皮卡车拉不走,又把钢筋从车上扔到地上。一共60多根钢筋。14、同案犯薛平供述,前三、四年的九、十月份,具体时间想不起来了,一天晚上7点多钟,二占才打电话说,”你给我家送点酒,正好给你把我以前赊的酒钱结算了。”然后就拿了两瓶关东坊酒去了二占才家中,他家张某、武二小、二女、朱三一起吃饭喝酒,饭后,二占才说红崖村有点钢筋,晚上去拿点。他们上了三亩沟壕那里,然后二占才和张某、武二小进了一个帐篷里面,因为在吃饭后二占才说认识下夜老汉,其也没在意,就在离帐篷不远处站着,后来二占才给朱三打电话说:”你们搬钢筋哇。”其就和朱三两个人搬了一根钢筋。后来二占才又给打电话让上沟壕上面,上去后,二占才说联系了一辆车,等车过来就往车上搬钢筋,搬上钢筋走了没多远就扔到地上了,后来其就回家了。其看见二女和张某或者是武二小两人中的其中一人也搬了一根下来了。15、同案犯程立山证实,抢羊的前六、七天,朱耀忠和其说到下面高小岭村那边把放羊的捆住就抢上羊了,当时其就同意了。2012年8月19日上午10点左右和朱耀忠相跟坐上到下面高的车,走到小岭村下了车,在小卖部吃的中午饭,在吃饭过程中朱耀忠说开小卖部的这老汉有羊,他下午出去放羊呀。其和朱耀忠在这个老汉的小卖部吃了饭喝完酒在路边坐着等。放羊老汉赶着羊出来,他们在后面远远跟着,走了一段路后,二人上前和老汉攀谈,边闲聊边打电话联系二女租车来小岭村拉羊,二女租上车找不到路,一直和朱耀忠打电话问路,直到二女租的车快到小岭村时,其从放羊老汉的身后用胳膊抱住老汉的脖子并按倒在地,朱耀忠上来把老汉的胳膊拧到背后用事先准备好的四根鞋带把老汉的胳膊捆住,又怕老汉喊人,其脱下两只袜子和一只鞋垫塞到了老汉嘴里,然后朱耀忠赶羊,其把老汉放在一个小沟里后追上朱耀忠一起把羊赶到马路边,二女租的车刚好到,其和朱耀忠、二女、开车的司机四个人便开始往车上装羊。原路朝朔州方向返回,把羊放在二女姐姐的院子里,当时吃了一只羊,卖了二十来只羊。下午在朔州市里找了一个小宾馆,其和朱耀忠每人分了7500元,二女分了1900元。在抢羊前六、七天商量此事的时候,二女当时就在场,并且在2012年8月19日上午和朱耀忠去下面高乡小岭村前,朱耀忠已经和二女商量好,给二女打电话时,就让二女租一辆农用车过去。16、被告人李某一供述,2012年8月份的一天,朱二给其打电话让给雇车拉几只羊。朱二说羊是程二要账要回来的。租车到了平鲁区三岔路口东面时,看见朱二和程二在路边的土坡上招手,农用车停在土坡附近,下车后看见朱二和程二身边有二十几只羊。朱二说”赶快将羊装到车上回哇。”朱二和程二将羊赶到车上,就往朔城区方向走。朱二说将羊拉到其姐夫家,其问朱二羊到底是哪来的,如果是偷的就不能拉到姐夫那去。他说是没事。随后就将羊拉到××区其姐夫家中。朱二给了我1000多元钱。2011年秋天的一天上午,朱二打电话让给他洗衣服。晚饭后看见朱二不知道给谁打电话,打完电话朱二对其说”我们去村里偷钢筋去呀。”其说”你走了我一个人害怕。”朱二说那你和我相跟上哇。走在路上他们村的三四个人也和朱二汇合了。走到一个土堆时其对朱二说不去了。朱二说你就在这里等着吧。然后朱二和他们村的那几个人就去土堆下面。其在土堆上面站着。他们走了一个多小时,朱二和他们村的人回来了。我听见他们说将工棚内的两个人给绑住了。17、朔州市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字(2013)14号、32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60根螺纹钢评估价格为6058元;31只羊评估价格为25553元。18、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2015)平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2015)平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被判处刑罚的情况。19、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家庭情况、主要社会经历、前科等情况。2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证实作案现场情况。21、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的补充证据材料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8月19日朱耀忠等实施抢劫时与被告人李某一事先商量过,并给租了一辆蓝色农用三轮车的犯罪事实。上述证据经原审当庭举证,被告人质证,证据的收集、来源(侦查机关)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均应认定为有效证据。且证据间相互吻合,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能够作为定案依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一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某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李某一以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人员提出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一伙同他人暴力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为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上诉人李某一所提上诉理由,根据各同案犯的供述,可证实其参与两起抢劫犯罪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检察人员所提出庭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霍秀锦审判员  赵晓燕审判员  张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强霁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