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树琴与龙涛等人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树琴,龙涛,杨金飞,潘少峰,吴立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095号原告:郭树琴,女,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龙涛,男,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杨金飞,男,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潘少峰,男,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吴立飞,男,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树琴诉被告龙涛、杨金飞、潘少峰、吴立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树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郭树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仕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