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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5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彩宏与被执行人王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彩宏,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5执320号申请执行人:胡彩宏,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王凤,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胡彩宏依据(2016)宁0425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了5000元,剩余25000元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即被执行人王凤从2017年6月起每月给申请执行人胡彩宏偿还1200元,直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胡彩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安世审判员  赵憧未审判员  刘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