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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樊光建、王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光建,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樊光建被执行人王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凯在江西星海建设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龚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