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民终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小红、许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小红,许争,于侠,朱孝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小红,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43岁,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争,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39岁,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侠,女,1964年2月14日出生,53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孝侠,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53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上诉人郭小红、许争因与被上诉人于侠、朱孝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5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郭小红、许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于侠借款本金287933.41元;2、一审部分诉讼费及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小红、许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小红、许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小红、许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678元,减半收取8339元,由上诉人郭小红、许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张 杨审判员 化启武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