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顾文东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文东,陈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668号申请执行人顾文东,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建,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京大路西侧1幢。法定代表人朱春生,经理。本院在执行顾文东与陈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陈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顾文东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志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