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456乔红全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红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刑初45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红全,男,1977年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红全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红全于2013年4月期间,在代理车辆年检年审业务过程中,明知申领汽车驾驶证,需考试通过后才能领取,为牟利,谎称能花钱购买驾驶证、办理货运证,共骗取4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3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红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红全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乔红全在代理车辆年检年审业务过程中,明知申领汽车驾驶证需考试通过后才能领取,为牟利谎称能花钱购买驾驶证、办理货运证,先后骗取4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35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4月7日,被告人乔红全采用上述手段,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8000元。2、2013年4月13日,被告人乔红全采用上述手段,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李某人民币7000元。3、2013年5月8日,被告人乔红全采用上述手段,在宿迁市宝龙广场骗得被害人钱某人民币8000元。4、2013年5月23日、5月28日,被告人乔红全采用上述手段,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10500元。案发后,被告人乔红全家属代其退赔了上述被害人的全部赃款,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陈某1、陈某2、李某、钱某陈述及部分被害人的辨认笔录;未到庭证人陈某3、杨某,4证言;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被告人乔红全供述、辨认笔录及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乔红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红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乔红全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赔被害人的相关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对此,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红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已扣除先前被羁押的二十九天。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朋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潘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