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胡青钊与胡波、王艳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青钊,胡波,王艳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13号原告胡青钊,性别:××,市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岳路**号1-502.被告胡波,性别:××,市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王艳娥,性别:××,十堰市中心血站员工,住湖北省房县。原告胡青钊与被告胡波、王艳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青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青钊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青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长 何 为审判员 王传华审判员 周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存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