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25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胡青钊与胡波、王艳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青钊,胡波,王艳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13号原告胡青钊,性别:××,市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岳路**号1-502.被告胡波,性别:××,市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王艳娥,性别:××,十堰市中心血站员工,住湖北省房县。原告胡青钊与被告胡波、王艳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青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青钊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青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长 何 为审判员 王传华审判员 周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存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