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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民初998号被告刘姣、段杰诉被告永州冠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莫庆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杰,刘姣,永州冠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周林,莫庆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998号原告:段杰,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原告:刘姣,女,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智,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州冠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林。被告:周林,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被告:莫庆志,女,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原告段杰、刘姣与被告永州冠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周林、莫庆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段杰、刘姣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段杰、刘姣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杰、刘姣撤诉。案件受理费5870元,减半收取计2935元,由原告段杰、刘姣负担。审 判 长  朱 劲人民陪审员  康小军人民陪审员  欧小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