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司救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王炎军、罗来波申请司法救助一案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司救刑1号救助申请人:王炎军,男,汉族,1968年9月22日出生,农民,住湖北省竹溪县泉溪镇马家坝村*组**号。系被害人王鑫的父亲。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6809225013救助申请人:罗来波,女,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农民,系被害人王鑫的母亲。住湖北省竹溪县泉溪镇马家坝村*组**号。救助申请人王某2、罗某因其子王某1被刘某故意伤害(致死)及刑事附带民事申诉一案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查明,2014年9月23日,王某2、罗某的儿子王某1在伙同他人围殴刘某的过程中,被刘某用刀刺死。王某1系王某2、罗某的独生子,王某1死后,其父母陷入极大的痛苦中。其母罗某长期患病住院,王某2之父在该案的申诉期间因病死亡,因王某2、罗某提出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巨大且刘某无偿付能力而未果,现王某2、罗某生活陷入困顿。在本次向本院申诉期间,经承办法官与王某2、罗某二人的多次沟通,王某2、罗某表示愿意接受司法救助并承诺息诉罢访。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王某2、罗某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王炎军、罗来波司法救助金五万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