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与淳安千岛湖康凯饮用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康凯饮用水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74号之一原告: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坚,陈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淳安千岛湖康凯饮用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淳安县文昌镇潭头工业区块。法定代表人:余美娅,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进,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诉被告淳安千岛湖康凯饮用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王江桥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代理审判员 孟焕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凯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