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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凤川与杨根、杨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川,杨根,杨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904号原告刘凤川,男,生于1957年11月4日,汉族,住靖边县。被告杨根,男,生于1980年2月26日,住靖边县。被告杨海英,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川与被告杨根、杨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川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凤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