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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向安详与湘西自治州饰全饰美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775号向安祥,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吉首市。湘西自治州饰全饰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人民南路69号。法定代表人:印琦,该公司经理。向安祥申请湘西自治州饰全饰美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安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