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民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洲全、李莉与舒康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洲全,李莉,舒康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终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洲全,男,汉族,1969年9月11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莉,女,汉族,1964年5月6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二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君,资阳市雁江区祥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康琳,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翠,四川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洲全、李莉因与被上诉人舒康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洲全、李莉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君与舒康琳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洲全、李莉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洲全、李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洲全、李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上诉人黄洲全、李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文利审判员 王 力审判员 刘兆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龙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