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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单位兰州xx有限公司和丁某某;事务所律师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xx有限公司,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2568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兰州xx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系兰州xx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丁某某,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兰州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住兰州市安宁区。因本案于2014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同年4月25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梁向洪,系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4)1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兰州xx有限公司、被告人丁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兰州xx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张某某、被告人丁某某及辩护人梁向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至2013年,被告单位兰州xx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人丁某某,为谋取”甘肃xx-xx集合资金”、”xx市联发置业单一资金xx”等项目利益,在甘肃省xx银行后院培训中心招待所xx室、甘肃省xx对面”xx”茶楼等地,分别向甘肃省xx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邵某某贿赂人民币90000元,向xx业务三部负责人吴某贿赂人民币200000元,向该公司员工熊某(均另案处理)贿赂人民币50000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兰州xx有限公司、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丁某某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3年,被告单位兰州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丁某某,为谋取”甘肃xx-xx集合资金”、”xx市联发置业单一资金xx”等项目利益,在兰州市城关区甘肃省xx银行后院培训中心招待所xx室、甘肃省xx对面”xx”茶楼等地,送给甘肃省xx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邵某某人民币90000元,送给该公司xx业务三部负责人吴某人民币200000元,送给该公司员工熊某(均已判决)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内资企业基本信息、金融许可证等。证实兰州xx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丁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甘肃省xx有限责任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2、甘肃省xx有限责任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纪要。证实2012年1月12日公司召开会议就公司xx业务部门调整、经营班子成员分工等问题进行研究,决定xx业务三部负责人为吴某。xx业务八部成员为熊某等人。3、甘肃省xx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邵某某的任职情况及主要职责说明。证实邵某某在2009年12月28日至2013年4月7日任该公司副董事长及在担任副董事长期间的职责和权限。4、甘肃省人民xx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邵某某的任职意见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核准甘肃xx有限责任公司拟任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证实2009年12月31日邵某某担任甘肃省xx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2010年8月12日核准邵某某董事任职资格。2011年12月14日核准邵某某副董事长的任职资格。5、《甘肃省xx有限责任公司xx业务人员及业务提成管理办法》。证实该公司xx业务部门、业务团队、xx资产管理部门、xx产品营销部门和所有从事xx业务的业务人员的相关职责。6、兰州xx有限公司项目推荐书及投资顾问合同、付款凭证、单一资金xx合同等。证明xx公司与甘肃省xx有限公司有多笔xx项目投资顾问业务及签订的相关合同、付款等情况。7、邵某某的供述。2010年5月被甘肃省国投集团任命为甘肃xx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2013年4月至10月代行董事长职责,主要对xx集合类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发表独立意见。丁某某任法人代表的兰州xx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与我公司有合作关系,从2011年起经营xx的集合xx项目。2011年12月,丁某某在我居住的甘肃省xx银行培训中心招待所xx房间,送给我90000元,是为感谢我在xx业务合作方面给予的帮助,也为维系关系,继续开展业务合作。8、熊某的供述。甘肃省xx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企业,我是xx业务部的业务员。2011年12月,邵某某说丁某某推荐了浦发银行哈尔滨分行的”xx”合作项目,让我负责业务流程,丁某某负责哈尔滨分行的业务对接。之后,我负责项目上会、合同定制、制作清算、资金兑付。2013年上半年,丁某某为感谢我,也为让我尽快支付剩余投资顾问费,在省xx对面的xx茶楼,送给我50000元。9、吴某的供述。在甘肃xx公司和丁某某任法人代表的兰州xx有限公司的合作项目中,负责项目所有内部流程包括财务审批付款、内部文件审批,相应材料制作及审批。在合作过程中,我加快业务操作流程。2011年12月底,丁某某为表示感谢,通过我朋友刘某在xx商厦门口转交给我装有20万元的黑色电脑包。10、刘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底,按丁某某所托,在xx商厦门口路边将一个黑色电脑包转交给吴某。11、茹建华的证言。证实和丁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兰州xx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注册资本50万元。实际由丁某某一人出资,一人负责,我只是挂名股东。12、案件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侦破情况。1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我公司的投资咨询业务多是和甘肃xx公司合作,邵某某是甘肃省xx有限责任公司的副董事长,吴某、熊某是甘肃xx公司的项目经理。在xx、xx联发等项目合作过程中,为感谢三人在项目上的协调配合,也为继续合作,2011年12月一天,在甘肃省xx银行后院培训中心招待所xx室送给邵某某90000元。2011年12月,送给吴某200000元,是按吴某要求将钱装在一黑色电脑包内让吴某朋友刘某转交的。2013年3、4月,在中环广场xx茶楼,送给熊某5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兰州xx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丁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兰州xx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0000元。(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丁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冬郁代理审判员  张瑞茹人民陪审员  马 辉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欣????????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