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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乾某某与被告蒲某、被告西安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某某,蒲某,西安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514号原告:乾某某,男,194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灞桥区。被告:蒲某,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西安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新廓门33号兴庆宫第3幢1单元1层10104号房。法定代表人:蒲某。原告乾某某与被告蒲某、被告西安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等;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9日,蒲某借其50000元,借期10个月,每月应还收益700元,由某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蒲某向社会不特定群众百余人吸收资金几百万元,乾某某仅是其中一位,被告的行为涉嫌犯罪,乾某某依法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乾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