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冬明与被告张凤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明,张凤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410号原告:张冬明,男,1964年12月3日生,满族,干部,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军,河北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智,男,1969年3月20日生,民族,职业不详,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告张冬明与被告张凤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进行了送达,但无人接收,无法完成送达,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因本案已受理,故应依据法律的相应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冬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光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 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