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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冬明与被告张凤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明,张凤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410号原告:张冬明,男,1964年12月3日生,满族,干部,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军,河北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智,男,1969年3月20日生,民族,职业不详,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告张冬明与被告张凤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进行了送达,但无人接收,无法完成送达,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因本案已受理,故应依据法律的相应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冬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光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 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