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5执5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云浮市国装石材有限公司与广州汉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浮市国装石材有限公司,广州汉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5900号申请执行人:云浮市国装石材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牧羊工业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黄贤文,任职执行董事、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汉林、杨雅茜,分别为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人员。被执行人:广州汉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1312房。法定代表人:许宗衍,任职总经理。原告云浮市国装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汉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浮市国装石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汉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111.6元及违约金33633.48元,并从2016年5月4日起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每年24%的利率计付违约金。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云浮市国装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汉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州汉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云浮市国装石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万元。另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汉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程序,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59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张瑞雪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潘丽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