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于丹阳与于家伟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丹阳,于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财保119号申请人:于丹阳,女,1980年4月3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于家伟,男,1997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申请人于丹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继承人于井春所有的遗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以人民币5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丹阳与被申请人于家伟因被继承人于井春去世,关于被继承人于井春的遗产存有争议,申请人于丹阳申请保全被继承人于井春的遗产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继承人于井春(身份证号码:×××)的遗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70.00元由申请人于丹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陆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睿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