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3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团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团支行,张又喜,胡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3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团支行。被执行人张又喜。被执行人胡良英。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团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又喜、胡良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团支行2016年12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又喜、胡良英给履行义务标的299208元。被执行人张又喜、胡良英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239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又喜、胡良英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2016年12月29日、2017年1月22日、2017年2月8日、2017年4月25日、2017年5月2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又喜、胡良英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又喜、胡良英可供执行的金钱财产。3、经调查有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5月10日被执行人张又喜所有的鄂A×××××车辆予以查封(有抵押),查封期限两年。4、经调查有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3月11日被执行人张又喜、胡良英无房产。5、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将被执行人张又喜、胡良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又喜、胡良英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晓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侃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