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念娇君、李凤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念娇君,李凤琴,代辽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念娇君,女,汉族,1983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凤琴,女,汉族,1964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审被告:代辽营,女,汉族,1960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再审申请人念娇君因与被申请人李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9民初15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念娇君申请再审称:1、代辽营涉嫌诈骗犯罪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审法院对代辽营与李凤琴之间的借贷纠纷按一般民事案件直接行使管辖权违法;2、(2016)豫1729民初1586号民事调解书支持李凤琴借款利息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因代辽营涉嫌犯罪,代辽营与李凤琴之间借贷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约定利息不受法律保护。3、调解书确认再审申请人承担偿还借款本息错误。母亲代辽营向李凤琴借款时念娇君当时并不知道,也没见到该借款,在借条上签字是在李凤琴威逼、诱骗并承诺不会让念娇君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在借条中签字。4、申请人没有在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参与调解,调解书确认念娇君向李凤琴借款属认定事实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李凤琴诉代辽营、念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予再审。被申请人李凤琴提交意见称,代辽营当时借款时以和别人共同投资建黄楼卫生院为由向我借款,后来才了解到借款可能是给代辽营的儿子换肾用,念娇君在借条上签字是她本人的真实意思。我和代辽营之间不存在诈骗问题,她做生意借款并非不想还我钱,且该案是法院调解结案,不应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代辽营以做生意为由向被申请人李凤琴借款,且债权人已履行出借义务,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再审申请人念娇君在该两份借条上补签其名字,应视为念娇君愿与其母亲代辽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李凤琴和代辽营、念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念娇君委托其父亲念永明到庭参加诉讼,该案已经本院调解结案。念娇君向本院申请再审,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再审申请人念娇君以代辽营借贷行为涉嫌诈骗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未向本院提供支持其再审请求的有效证据且无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念娇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石 晶审判员 崔志强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红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