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通知书
法院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里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2017)川3422执2号申请人,罗正才,男,藏族,1971年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被执行人,汪光学,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罗正才与汪光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木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罗正才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到期未给付的借款共计人民币3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局依法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17年4月1日,申请人罗正才与被执行人汪光学自愿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汪光学自2018年开始,每年2月10日前支付给申请人罗正才6000.00元,直至欠款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汪光学还清在凉山农商银行白碉乡分理处的贷款20000.00元后,法院执行局依法调查核实后,冻结被执行人汪光学在凉山农商银行白碉乡分理处的退耕还林等款项,每年划拨给申请人罗正才。至此,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木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终结执行。特此通知执行员 杜 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达娃次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