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魏德红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德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2刑初53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德红,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德红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宝、代理检察员岳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德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4日9时许,被告人魏德红驾驶制动性能不合安全要求的、车牌号为皖C×××××的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烟汕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烟汕线931KM+100M路段(烟汕线与马窑路交叉路口)遇红灯停车等信号,待绿灯放行起步时,因疏于观察,将人行横道线上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朱国仁碾压致死。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通大队认定,被告人魏德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国仁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肇事后,被告人魏德红主动报警,然后到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通大队上窑中队投案。肇事后,被告人魏德红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魏德红赔偿受害人亲属11万元,被害人亲属对魏德红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德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归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朱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德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魏德红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到交警部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德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德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詹同英审 判 员 张怀武人民陪审员 李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邸冬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