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道真自治县忠华诚信物业有限公司与刘庭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真自治县忠华诚信物业有限公司,刘庭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926号原告:道真自治县忠华诚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芙蓉新城。法定代表人:黎学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忠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庭英,女,成人,住道真自治县。原告道真自治县忠华诚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庭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道真自治县忠华诚信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道真自治县忠华诚信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道真自治县忠华诚信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道真自治县忠华诚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友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 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