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蒲航行与高婷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航行,高婷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361号原告:蒲航行,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高婷婷,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现住址。原告蒲航行与被告高婷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蒲航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蒲航行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蒲航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蒲航行负担。审判员 许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