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风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徐州市。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初11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某某应支付给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款项等合计人民币535754.5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4、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苏C×××××、苏C×××××各一辆,现车辆下落不明。5、查询被执行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6、依法将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永远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家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