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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武汉桥山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财保102号申请保全人:武汉桥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裙楼4层。法定代表人:刘小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涛、郑敏峰,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武汉楚天时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裙楼1号。法定代表人:容杰,总经理。申请保全人武汉桥山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保全人武汉楚天时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武汉楚天时尚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1742011807000096)为申请保全人武汉桥山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武汉桥山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武汉楚天时尚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对上列第一项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国平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PZPP201742011807000096)。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武汉桥山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审 判 员  胡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殷翩翩书 记 员  方辰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