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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徐富强、罗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徐富强,罗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3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西路1号。负责人:宋康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伶,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系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毅,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系支行员工。被告:徐富强,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罗锐,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被告徐富强、罗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徐富强、罗锐无法联系,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方嘉人民陪审员  彭英人民陪审员  杜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段蕴娟书记员周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