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2执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乐玉敏、乐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玉敏,乐玉梅,戴建平,玉山县天力建筑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1619号申请执行人:乐玉敏,女,汉族,1969年6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乐玉梅,女,汉族,1965年10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戴建平,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玉山县天力建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山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乐玉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玉敏与被执行人乐玉梅、戴建平、玉山县天力建筑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820,17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0,601元、案件受理费5,97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