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9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邓国柱与佛山市顺德区华杉舒适尔家具有限公司、梅典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国柱,佛山市顺德区华杉舒适尔家具有限公司,梅典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9434号申请执行人邓国柱,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华杉舒适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海村中南工业区22号之一,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杨磊。被执行人梅典科,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现下落不明。邓国柱与佛山市顺德区华杉舒适尔家具有限公司、梅典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粤0111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佛山市顺德区华杉舒适尔家具有限公司、梅典科一直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2016年12月1日,邓国柱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6949.99元,执行费3754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华杉舒适尔家具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梅典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委托梅典科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至今还未收到回复。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国柱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94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康华审判员 陆 丹审判员 麦瑞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