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5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翠平与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平,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5121号原告:王翠平,女,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庆,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会师,董事长。��告王翠平与被告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8万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时为32824元(按约定利率计息到返还时为止),共21282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出借给被告指定的借款人共18万元人民币,出借期1个月,约定年利13%,具体借款手续全由被告办理。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款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被告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翠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 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方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