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4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严冬与高树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冬,高树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598号原告:严冬,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高树洪,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冬与被告高树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1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代理审判员  李卓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小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