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华龙与广州奥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龙,广州奥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366号申请执行人:李华龙,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广州奥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市良路金业花园综合楼三层A2室。法定代表人:马军。李华龙与广州奥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260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奥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李华龙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奥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军审判员 饶田田审判员 冯赛霞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黄定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案号、案由:(2017)粤01执2366号案件处理结果:指定执行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