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01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563号原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锦工业开发区向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896624J。法定代表人:程并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南,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盼,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法定代表人:卢正春,系该公司懂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提起的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原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16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原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罗孝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禹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