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602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生金与陈长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金,陈长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3682号原告:李生金,男,住武威市。被告:陈长禄,男,住武威市。原告李生金与被告陈长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生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生金申请撤回对陈长禄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生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生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大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