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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执3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永康市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夏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康市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执3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永康市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典大厦20楼。法定代表人徐仁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舒子俊,浙江思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勇,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仲裁委员会(2016)金裁经字第05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夏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夏勇在中国工商银行永康城南支行,帐号为12×××25的存款794.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孔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吴旭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