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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与吴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吴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117号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住所地:江西宜春市袁州区袁山西路南后街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89219098W。法定负责人:刘东坡。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艳,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平,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与被告吴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易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周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