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执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游二珠、孔繁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二珠,孔繁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游二珠,女,汉族,1966年1月5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孔繁庆,男,汉族,1980年1月23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本院在执行游二珠与孔繁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孔繁庆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孔繁庆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川审 判 员 卢 洪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邱全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