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程淑平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淑平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81刑初217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淑平,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9日被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新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淑平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洪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淑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1日13时50分许,在辽宁省新民市的耕地中,被告人程淑平为了阻止村委会给新增人口分配承包地,将村主任赵某某用木棍打伤。正在现场维持秩序的新民市公安局前当堡镇派出所民警李某某与同事上前劝阻并制止,被告人程淑平不听劝阻,并用手中的木棍对民警李某某进行殴打,妨害民警执行公务。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程淑平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案件来源,关于犯罪嫌疑人程淑平到案的情况说明,民警李博文的自述材料及证言,证人赵某某、赵某、孙某、陈某、马某某、惠某某,宋某的证言,新民市前当堡镇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新民市前当堡镇镇长张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新民市前当堡镇派出所所长李某某出具的自述材料,新民市公安局李某某人民警察证,户籍信息,程淑平现场视频光盘一张以及视频相关情况说明,民警李某某出具的谅解材料,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及被告人程淑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淑平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淑平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程淑平庭审时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淑平的亲属积极对民警某某文进行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同意对被告人程淑平适用非监禁刑的社会调查意见,综合考虑全部影响量刑的情节及事实,决定对被告人程淑平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淑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程淑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到辽宁省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景连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