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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郑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340号原告: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府庙*号楼。法定代表人:沈小龙,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光亮,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秀晨,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岚,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受理原告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郑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郑岚的起诉。本案减半受理费562元,由原告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蔡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瑞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