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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大伟与王小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伟,王小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2民初231号原告张大伟,男,1973年4月5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普阳小区。被告王小方,男,1981年2月23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原告张大伟诉被告王小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大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方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大伟诉称,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6年8月1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25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债务。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2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王小方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张大伟为公司负责人,王小方为公司水暖工程师,王楠为公司出纳。2016年8月11日9时23分,张大伟通过尾号为1510的账户向王楠尾号为3572的账户支付25000元。附言:王小方借款。2016年8月12日,王小方出具借款单一份,内容为:“借款单,2016年8月12日借款金额:贰万伍仟零佰零拾零元,审批意见:张大伟,借款人签收:王小方,2016年8月11日,四天以后还回来。”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款单,同意于四日后偿还欠款,但至今未予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张大伟借款2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小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多娇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