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执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益农农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丁永跃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益农农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丁永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保342号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益农农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经营者:凌建春,该××经理。被申请人:丁永跃,八五六农场十七站种植户。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益农农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永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62×××25、62×××57中的存款28613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益农农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房产证(农大房字第××号,户主崔金梅,面积70平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益农农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永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62×××25、62×××57中的存款28613元,冻结期限1年。案件申请费306元,由被申请人丁永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洪曙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晏 妮